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孝泉镇卫生院 收受“红包”、回扣管理制度
时间:2023/10/30 10:38:16 浏览数:461 【关闭页面】

德阳市旌阳区孝泉镇卫生院

收受“红包”、回扣管理制度

 

为进一步加强我院行业作风建设,规范医务人员廉洁从医行为,纠正行业不正之风,促进医院高质量发展,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,构建和谐医患关系。

1适用范围:

医院各科室(部门)全体人员,包括不同编制人员及习人员等。

2定义:

本制度所称的“红包”是指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,在医疗活动中以各种名义收的现金、有价证券、购物卡、物品等不正当经济利益。本制度称的“回扣”是指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,在药品、设备、一次性卫生材料、植入式器械、试剂及其他物资等购销活动中收受的现金、有价证券、购物卡、物品以及境内(外)旅游费用等不正当经济利益。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,向患者推销、代销卫生材料、器械、药品、保健品、美容化妆品等,或要求患者到制定药店购药,从中提取费用的,以收取“红包”、回扣论处。

3.内容:

3.1总则

3.1.1本制度以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》、《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》、《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制定依据。

3.1.2实施层级管理,责、权、利明确。以“谁主管、谁负责”、“管行业必须管行风”为原则切实落实主体责任。医院主要负责人对全院收受“红包”、回扣管理负总责,分管领导根据各自分工对分管责任范围内的收受“红包”、回扣管理负领导责任,各科室负责人为本科室收受“红包”、回扣管理第一责任人,当事人为直接责任人,党办实行全程监督、重点监督,推动主体责任落实,形成齐抓共管合力。

3.1.3本制度坚持公平、公开、及时、合理,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。

3.2管理规定

3.2.1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活动中,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以任何名义索要、收受下列单位或个人给予的“红包”、回扣。

3.2.1.1管理、服务、监督对象。

3.2.1.2患者或其亲属。

3.2.1.3药品、医疗器械、设备、卫生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其代理人等。

3.2.1.4其他与职务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等。

3.2.2确实难以谢绝、无法退还的“红包”、回扣,可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理。

3.2.2.1对于患者或其亲属给予的“红包”,现金可在24小时之内(有价证券或贵重物品等拍卖折现)交到该住院病人的个人账户上,或直接将“红包”上交归口职能科室,向科主任护士长汇报,如实填写《上缴“红包”回扣登记表》,上报至归口职能科室,由归口职能科室3天之内(节假日顺延)移交至党支部办公室进行登记备案。

3.2.2.2 对于其他单位或个人给予的“红包”、回扣,应当如实填写《上缴“红包”回扣登记表》,在24小时内上缴科主任或护士长,由科主任或护士长及时上报至归口职能科室,由归口职能科室在3天之内(节假日顺延)移交至党支部办公室登记备案。

3.2.2.3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上缴的,一经查实,按收受“红包”回扣论处。

3.2.3对于上缴的“红包”、回扣,医务科设专人负责,建立台账,据实做好登记编号,妥善保管,并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置上报。

3.2.3.1对于患者或其亲属送的“红包”,由医务科在患者出院结算前及时告知患者或其亲属并退还,如仍不能退还的,现金(有价证券或贵重物品等拍卖折现)可上缴医院财务科作为患者的医疗费用,在患者出院结算时进行核减。

3.2.3.2对于其他单位或个人给予的“红包”、回扣,由医务科3个工作日内告知并退还单位或个人,如仍不能退还的,上报医院党支部给予处理。

3.2.4完善社会监督机制,加强投诉举报管理,自觉接受社会监督。

3.2.4.1严格遵守医院投诉举报管理相关规定,畅通收受“红包”、回扣举报渠道,在医院显著位置设立举报投诉信箱,公布举报电话,设专人负责,自觉接受社会监督。投诉举报电话:0838-3603888,15883409621。

3.2.4.2在医院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拒收“红包”回扣承诺书,促进医务人员廉洁行医、规范执业。

3.2.4.3聘请社会行风监督员采取明查暗访等办法进行监督,加大对医务人员收受“红包”问题的发现力度。

3.2.4.4签订购销服务合同时,应将严禁收受“红包”、回扣作为条款内容进行约束规定。

3.2.4.5加强廉洁从业教育,通过集中学习、专题交流研讨、专家讲座、在线警示教育等途径进行教育培训,提高干部职工的政治素质、业务能力、道德修养,增强廉政意识,提高抵御腐败侵袭的能力。

3.2.4.6定期进行督导检查,应深入病区进行调查,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,做到早发现、早提醒、早纠正。

3.2.4.7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述职述廉、廉政谈话活动,对发现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及早干预、及时预警提醒,将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。

3.2.5违规收受“红包”、回扣的相关线索应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,组织成立案件调查小组,进行调查核实、处理上报。

3.2.5.1调查依据:

3.2.5.1.1以来信、来访、投诉举报、新闻媒体等反映的线索为依据。

3.2.5.1.2.以上级检查或本院职能部门督查发现的问题线索为依据。

3.2.5.1.3.以其他途径发现的问题线索为依据。

3.2.5.2调查核实处理程序:

3.2.5.2.1调查小组应根据提供的线索内容查找相关的线索、证据等,并进行全面深入的整理、分析,逐一核实调查取证,形成各种证据相互印证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。

3.2.5.2.2核实方法包括查看现场,明察暗访等,通过拍摄、录音、笔录、复印等手法,对发现的证据进行固定、保存,核实后由相关人进行签字确认。

3.2.5.2.3经核实确认的收受“红包”、回扣行为,由调查小组提出处理建议,经医院领导审签后,报医务科执行。重大处理意见由院支委会会议决定或由职代会表决决定。

3.2.5.2.4处理结果要定期跟踪,及时反馈,以确保取得实效。

3.2.6 奖惩措施

3.2.6.1对于主动上交“红包”、回扣、医德高尚的人员,由医务科登记汇总后,年底予以表彰,并纳入个人医德医风档案参与年度考核。  

3.2.6.2违反规定非法收受“红包”、回扣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、不按规定及时上缴、据为己有的,一经查实,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,并列入年度考核、职称晋升、医德考评、医师定期考核等内容,与医务人员的岗位聘用、绩效工资、晋职晋级、评先评优等直接挂钩。

3.2.6.2.1没收违法所得给予约谈警示、诫勉谈话等。

3.2.6.2.2当年医德考评结果为“不合格”,按照相关规定,视情节轻重,给予通报批评、扣除绩效工资、取消当年评先评优、考核年度下一年晋升职称资格或缓聘、解职待聘,直至解聘等,发生重大违法违纪问题、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,交由上级有关部门处理。

3.2.6.2.3索要、暗示送“红包”、回扣的,一律以情节恶劣论处,相关线索将移交至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,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,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;金额巨大、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,上报上级医政部门直接吊销执业证书,并按照规定给与相应处罚。构成犯罪的,按程序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3.2.6.2.4作为中间人收受、转交、骗取、暗示、索要红包或克扣赠送财物的人员,按照此制度规定进行处理。

3.2.6.2.5医务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因收受“红包”回扣问题受到处分的,应当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有关规定,同时给予党纪处分。

3.3附则

4.3.1本制度由党支部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4.3.2本制度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,如与上级部门相关法规政策相违,则执行上级规定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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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受“红包”、回扣管理制度

 

为进一步加强我院行业作风建设,规范医务人员廉洁从医行为,纠正行业不正之风,促进医院高质量发展,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,构建和谐医患关系。

1适用范围:

医院各科室(部门)全体人员,包括不同编制人员及习人员等。

2定义:

本制度所称的“红包”是指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,在医疗活动中以各种名义收的现金、有价证券、购物卡、物品等不正当经济利益。本制度称的“回扣”是指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,在药品、设备、一次性卫生材料、植入式器械、试剂及其他物资等购销活动中收受的现金、有价证券、购物卡、物品以及境内(外)旅游费用等不正当经济利益。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,向患者推销、代销卫生材料、器械、药品、保健品、美容化妆品等,或要求患者到制定药店购药,从中提取费用的,以收取“红包”、回扣论处。

3.内容:

3.1总则

3.1.1本制度以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》、《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》、《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制定依据。

3.1.2实施层级管理,责、权、利明确。以“谁主管、谁负责”、“管行业必须管行风”为原则切实落实主体责任。医院主要负责人对全院收受“红包”、回扣管理负总责,分管领导根据各自分工对分管责任范围内的收受“红包”、回扣管理负领导责任,各科室负责人为本科室收受“红包”、回扣管理第一责任人,当事人为直接责任人,党办实行全程监督、重点监督,推动主体责任落实,形成齐抓共管合力。

3.1.3本制度坚持公平、公开、及时、合理,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。

3.2管理规定

3.2.1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活动中,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以任何名义索要、收受下列单位或个人给予的“红包”、回扣。

3.2.1.1管理、服务、监督对象。

3.2.1.2患者或其亲属。

3.2.1.3药品、医疗器械、设备、卫生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其代理人等。

3.2.1.4其他与职务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等。

3.2.2确实难以谢绝、无法退还的“红包”、回扣,可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理。

3.2.2.1对于患者或其亲属给予的“红包”,现金可在24小时之内(有价证券或贵重物品等拍卖折现)交到该住院病人的个人账户上,或直接将“红包”上交归口职能科室,向科主任护士长汇报,如实填写《上缴“红包”回扣登记表》,上报至归口职能科室,由归口职能科室3天之内(节假日顺延)移交至党支部办公室进行登记备案。

3.2.2.2 对于其他单位或个人给予的“红包”、回扣,应当如实填写《上缴“红包”回扣登记表》,在24小时内上缴科主任或护士长,由科主任或护士长及时上报至归口职能科室,由归口职能科室在3天之内(节假日顺延)移交至党支部办公室登记备案。

3.2.2.3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上缴的,一经查实,按收受“红包”回扣论处。

3.2.3对于上缴的“红包”、回扣,医务科设专人负责,建立台账,据实做好登记编号,妥善保管,并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置上报。

3.2.3.1对于患者或其亲属送的“红包”,由医务科在患者出院结算前及时告知患者或其亲属并退还,如仍不能退还的,现金(有价证券或贵重物品等拍卖折现)可上缴医院财务科作为患者的医疗费用,在患者出院结算时进行核减。

3.2.3.2对于其他单位或个人给予的“红包”、回扣,由医务科3个工作日内告知并退还单位或个人,如仍不能退还的,上报医院党支部给予处理。

3.2.4完善社会监督机制,加强投诉举报管理,自觉接受社会监督。

3.2.4.1严格遵守医院投诉举报管理相关规定,畅通收受“红包”、回扣举报渠道,在医院显著位置设立举报投诉信箱,公布举报电话,设专人负责,自觉接受社会监督。投诉举报电话:0838-3603888,15883409621。

3.2.4.2在医院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拒收“红包”回扣承诺书,促进医务人员廉洁行医、规范执业。

3.2.4.3聘请社会行风监督员采取明查暗访等办法进行监督,加大对医务人员收受“红包”问题的发现力度。

3.2.4.4签订购销服务合同时,应将严禁收受“红包”、回扣作为条款内容进行约束规定。

3.2.4.5加强廉洁从业教育,通过集中学习、专题交流研讨、专家讲座、在线警示教育等途径进行教育培训,提高干部职工的政治素质、业务能力、道德修养,增强廉政意识,提高抵御腐败侵袭的能力。

3.2.4.6定期进行督导检查,应深入病区进行调查,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,做到早发现、早提醒、早纠正。

3.2.4.7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述职述廉、廉政谈话活动,对发现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及早干预、及时预警提醒,将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。

3.2.5违规收受“红包”、回扣的相关线索应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,组织成立案件调查小组,进行调查核实、处理上报。

3.2.5.1调查依据:

3.2.5.1.1以来信、来访、投诉举报、新闻媒体等反映的线索为依据。

3.2.5.1.2.以上级检查或本院职能部门督查发现的问题线索为依据。

3.2.5.1.3.以其他途径发现的问题线索为依据。

3.2.5.2调查核实处理程序:

3.2.5.2.1调查小组应根据提供的线索内容查找相关的线索、证据等,并进行全面深入的整理、分析,逐一核实调查取证,形成各种证据相互印证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。

3.2.5.2.2核实方法包括查看现场,明察暗访等,通过拍摄、录音、笔录、复印等手法,对发现的证据进行固定、保存,核实后由相关人进行签字确认。

3.2.5.2.3经核实确认的收受“红包”、回扣行为,由调查小组提出处理建议,经医院领导审签后,报医务科执行。重大处理意见由院支委会会议决定或由职代会表决决定。

3.2.5.2.4处理结果要定期跟踪,及时反馈,以确保取得实效。

3.2.6 奖惩措施

3.2.6.1对于主动上交“红包”、回扣、医德高尚的人员,由医务科登记汇总后,年底予以表彰,并纳入个人医德医风档案参与年度考核。  

3.2.6.2违反规定非法收受“红包”、回扣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、不按规定及时上缴、据为己有的,一经查实,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,并列入年度考核、职称晋升、医德考评、医师定期考核等内容,与医务人员的岗位聘用、绩效工资、晋职晋级、评先评优等直接挂钩。

3.2.6.2.1没收违法所得给予约谈警示、诫勉谈话等。

3.2.6.2.2当年医德考评结果为“不合格”,按照相关规定,视情节轻重,给予通报批评、扣除绩效工资、取消当年评先评优、考核年度下一年晋升职称资格或缓聘、解职待聘,直至解聘等,发生重大违法违纪问题、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,交由上级有关部门处理。

3.2.6.2.3索要、暗示送“红包”、回扣的,一律以情节恶劣论处,相关线索将移交至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,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,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;金额巨大、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,上报上级医政部门直接吊销执业证书,并按照规定给与相应处罚。构成犯罪的,按程序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3.2.6.2.4作为中间人收受、转交、骗取、暗示、索要红包或克扣赠送财物的人员,按照此制度规定进行处理。

3.2.6.2.5医务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因收受“红包”回扣问题受到处分的,应当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有关规定,同时给予党纪处分。

3.3附则

4.3.1本制度由党支部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4.3.2本制度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,如与上级部门相关法规政策相违,则执行上级规定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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